首页 | 置业网 | 楼市网 | 家居网 | 金融网 | 建材网 | 家政服务网 | 商用地产网 | 社区                | 新会员注册
天津房管局嘉宾聊天室 欢迎您!
置业网首页 卖二手房 出租房屋 买二手房 求租房屋 合租房屋 买新房 置换房屋 房产知识 购房顾问 律师保驾
 律师保驾明细
z 房屋顶层平面使用权能否出售
z 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新)
z 天津市房屋安全使用管理规定
z 天津市实施《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细则
z 关于修改《天津市实施<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细则》的决定
z 《关于修改〈天津市房地产抵押管理规定〉的决定》
z 关于颁布《天津市城市工程管线规划管理细则》的通知
z 关于颁布《天津市拆除城镇房屋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z 《关于修改〈天津市实施(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细则〉的决定》
z 房屋所有权证上所有权人姓名可否换成子女的姓名
z 个人购买合法商品房如何获得和确定产权
z 购房者有权拒付面积误差费
z 经济适用房产权到底归谁
z 离婚时遇到拆迁怎么办
z 签定购房合同时应注意么
z 如何认定预售房合同违约赔偿标准
z 购房签约注意哪些要点
z 城市房地产转让管理规定
z 城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
z 关于贯彻实施《城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的通知
z 关于加快房地产市场流通,促进商品房销售的通知
z 关于整顿全国房屋所有权登记发证秩序的通知
z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制止违反规定突击分房和低价出售公有住房问题的紧急通知
z 建设部关于房改售房权属登记发证若干规定的通知
z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
z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
z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次修正)
z 住宅产业现代化试点工作大纲
 
 
建设部关于房改售房权属登记发证若干规定的通知

【时效性】 有效
【颁布单位】 建设部
【颁布日期】 19950816
【实施日期】 19950816
【失效日期】
【内容分类】 综合
【文号】 建房(1995)第472号
【名称】 建设部关于房改售房权属登记发证若干规定的通知
【题注】
【章名】 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委(建设厅),计划单列市建委:
国务院国发〔1994〕43号《关于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的决定》中规定:“职工购买住房,都要由房产管理部门办理住房过户和产权转移登记手续,同时要办理相应的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手续,并领取统一制订的产权证书,产权证书应注明产权属性,按标准价购买的住房应注明产权比例。”为保证住房制度改革的顺利实施,保证产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房改中公有住房出售后的权属登记发证管理工作,现作如下规定,请遵照执行。
一、凭证出售公用住房
按照房改政策出售公有住房的单位(以下简称售房单位),必须持有合法的《房屋所有权证》,尚未登记确权的,不得出售。凡房屋所有权不清或有争议的,应当暂缓出售,待确权发证后再行出售;已登记确权尚未发证的,房地产权属登记机关应当优先发证,凭证出售。
二、申请权属登记
(一)购房人按规定一次性付清价款的,从付款之日起(以开据发票日期为准)三个月内凭有关文件到房屋所在地房地产权属登记机关办理权属转移登记手续,由购房人签章领证。
(二)购房人以抵押贷款方式购买的,在办理权属登记时,应同时提交抵押贷款协议(或合同),并办理他项权利登记,在《房屋所有权证》上填注设定他项权利摘要,另发《他项权利证》,交抵押权人存执。
(三)发证与权证注记
1.职工以成本价购买的住房,产权归个人所有,经登记核实后,发给《房屋所有权证》,产别为“私产”,注记:“房改出售的成本价房,总价款:××元”。
2.职工以标准价购买住房,拥有部分产权。经登记核实后,也发给《房屋所有权证》,产别为“私产(部分产权)”,注记:“房改出售的标准价房,总价款:××元,售房单位××××,产权比例为××(个人);××(单位)。”
3.上述两款的“总价款”,是指实际售价与购得建筑面积的乘积,不是指按规定折扣后的实际付款额。
4.以成本价或标准价购买的住房应在《房屋所有权证》上注记限定进入市场的时间,以签发《房屋所有权证》的日期推算。
5.以成本价或标准价购买的住房,产权来源为“房改售房”。
6.数人出资购房并要求核发《房屋共有权证》的,经登记核实后,可发给权利人《房屋共有权证》,并根据投资比例,注记每人所占份额。
(四)凡未按上述规定办理权属登记的,应采取有效步骤按本规定予以更正与规范。
三、房改售房的权属登记发证工作,只能由房地产行政管理部门办理,任何部门(或单位)均不得以任何藉口自行印制与颁发证明房屋权属关系、带有确权性质的任何证书。已经颁发的,由当地房地产行政管理部门公告宣布无效;颁发部门(或单位)应立即停止这一行为,限期将已颁发证书收回、销毁;重新到房地产行政管理部门办理权属登记和领证。
四、对于住房投资体制改革以来,所建造的各类房屋产权的确认,如集资建房、合作建房、单位补贴房、解困房等,原则上应以建房时所订立的协议(或合同)中所规定的产权划分条款为准。产权划分条款订立不明确的,应由当事人再行协商,补签协议予以明确,按补签协议划分产权。今后,各类建房协议(或合同)凡涉及产权划分的,都应明确规定房屋建成后的产权分配。


网站地图|广告服务|招聘信息|联系方式|请您留言|关于我们
Copyright (C) 2003-2007 www.Lthouse.com.cn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 天津开发区龙腾信息技术开发有限公司
电话:022-87613435 87613436 传真:87613436
E-mail:web@Lthouse.com.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