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置业网 | 楼市网 | 家居网 | 金融网 | 建材网 | 家政服务网 | 商用地产网 | 社区                | 新会员注册
天津房管局嘉宾聊天室 欢迎您!
置业网首页 卖二手房 出租房屋 买二手房 求租房屋 合租房屋 买新房 置换房屋 房产知识 购房顾问 律师保驾
 律师保驾明细
z 房屋顶层平面使用权能否出售
z 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新)
z 天津市房屋安全使用管理规定
z 天津市实施《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细则
z 关于修改《天津市实施<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细则》的决定
z 《关于修改〈天津市房地产抵押管理规定〉的决定》
z 关于颁布《天津市城市工程管线规划管理细则》的通知
z 关于颁布《天津市拆除城镇房屋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z 《关于修改〈天津市实施(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细则〉的决定》
z 房屋所有权证上所有权人姓名可否换成子女的姓名
z 个人购买合法商品房如何获得和确定产权
z 购房者有权拒付面积误差费
z 经济适用房产权到底归谁
z 离婚时遇到拆迁怎么办
z 签定购房合同时应注意么
z 如何认定预售房合同违约赔偿标准
z 购房签约注意哪些要点
z 城市房地产转让管理规定
z 城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
z 关于贯彻实施《城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的通知
z 关于加快房地产市场流通,促进商品房销售的通知
z 关于整顿全国房屋所有权登记发证秩序的通知
z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制止违反规定突击分房和低价出售公有住房问题的紧急通知
z 建设部关于房改售房权属登记发证若干规定的通知
z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
z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
z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次修正)
z 住宅产业现代化试点工作大纲
 
 
关于贯彻实施《城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的通知

【时效性】 有效
【颁布单位】 建设部
【颁布日期】 19950724
【实施日期】 19950724
【失效日期】
【内容分类】 城市管理
【文号】 建房(1995)第420号
【名称】 关于贯彻实施《城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的通知
【题注】
【章名】 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委(建设厅,市政管理委员会):
《城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已于一九九五年四月二十八日经建设部部常务会议审议通过,五月九日以部长令第42号发布。《城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作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的配套法规,是城市房屋租赁管理的主要法律依据之一,各级人民政府房地产管理部门应当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和《城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当地的实际情况,找出房屋租赁管理的突破口,切实加强房屋租赁管理,规范租赁市场行为。要健全房屋租赁管理机构,配备管理人员,加大管理力度,尽快使房屋租赁管理纳入法制轨道。为了更好地贯彻实施《城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尽快建立租赁登记备案制度和《房屋租赁证》制度。建设部在论证《城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时,已征得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和公安部等部门的同意,各地房地产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城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第十七条的规定,取得当地工商、公安部门的配合,建立规范的房屋租赁登记备案制度。在《城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发布之前已经建立了租赁许可证制度的地方,可根据当地租赁管理的实际情况,继续使用房屋租赁许可证,待条件成熟后再换发《房屋租赁证》。
二、切实加强房屋租赁中土地收益的征收管理。建设部在论证《城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时,已征得国家计委、物价局、财政部等部门的同意,各地房地产管理部门应当在当地财政、物价等部门的支持下,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五十五条规定和《城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切实加强土地收益的征收管理,防止房屋租赁中的土地收益流失,为国家把好土地收益关。
三、规范租赁合同。房屋租赁,租赁双方应当签订租赁合同,各地房地产管理部门应当尽快建立并使用规范、统一的租赁合同文本。在建设部新的租赁合同文本出台之前,仍应使用建设部1992年以建房〔1992〕66号文推荐使用的房屋租赁契约。单位分配给本单位职工自用的居住用房,也要逐步使用标准的租赁合同文本,建立租赁登记备案制度。
四、减少管理环节,规范工作程序。各地房地产管理部门应当本着“方便群众,服务至上”的原则,建立规范的房屋租赁登记备案程序,简化工作环节。要严格按照当地规定的标准收取费用,不得超标准收费、乱收费。
五、各地房地产管理部门应当结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颁布一周年和本办法的发布,集中一段时间,全面规范房屋租赁市场。对本办法发布之前的不规范行为,应责令限期补办租赁登记备案手续。并应会同工商、公安等部门对房屋租赁市场,特别是城乡结合部的房屋租赁进行彻底清查,坚决打击非法出租和擅自转租行为,杜绝租赁市场的违法现象。从根本上改变利用承租房屋进行违法、乱纪活动的不良现象。
六、《房屋租赁证》是房屋租赁行为合法有效的凭证。利用房屋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出租人应当将《房屋租赁证》悬挂在房屋明显位置,便于监督检查。《房屋租赁证》式样及订购办法另行通知。


网站地图|广告服务|招聘信息|联系方式|请您留言|关于我们
Copyright (C) 2003-2007 www.Lthouse.com.cn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 天津开发区龙腾信息技术开发有限公司
电话:022-87613435 87613436 传真:87613436
E-mail:web@Lthouse.com.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