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有的房屋所有权人出于各种原因,希望把产权证上的“房屋所有权人”一栏的姓名换成子女的姓名,这样
做是否可以呢?
房地产权属登记的种类中有一种叫做“更名登记”,但这是某个人或某个法人或其他组织更改自己的法定名称(如更改自己的姓名、更换本厂的厂名)后所进行的登记。如将某个房屋所有权人的姓名换成另外一个人的姓名,这就不是更名,而是房屋所有权的转移,就是《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中所称的“房地产权利人通过买
卖,赠与或者其他合法方式将其房地产转移给他人的行为”。
权利人在将房屋所有权转让给子女时,可以采用的主要方式是买卖或赠与,但多数的产权人并不希望以买
卖的方式来进行,那就可以采用赠与的方式。
将房屋所有权赠与子女,赠与人应当是房屋所有权证所注明的权利人及其配偶(配偶双方约定属于一方所有的例外)。赠与时,如果受赠子女已成年的,应当有接受赠与的意思表示。赠与人与受赠人应订立赠与合同。凭赠与合同及原房屋所有权证到登记机关办理权属转移登记。
有的赠与人与受赠人订立了赠与合同,并已将房屋所有权证交给了受赠人,受赠人也按赠与合同的规定占有、使用了这一房屋,这种赠与行为已经成立,但必须尽快到登记机关补办权属转移登记手续。
如果受赠子女是未成年人,按一般的常规,本应由这个未成年人的法定代表人代理接受赠与,并与赠与人订立赠与合同。但由于受赠人不是接受其他人而是自己父母的赠与,而赠与人不宜又同时作为受赠人的代理人在合同上签字。对这一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中规定:“赠与人明确表示将赠与物赠给未成年人个人的,应当认定该赠与物为未成年人的个人财产。
”据此,赠与人单方出具的赠与书应当是有法律效力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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